作者:启发 @ 2001-05-21
马桥诉讼
启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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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的12月5日,王干、张颐武在北京一家地方报纸的两篇短文章引发了一场轰动全国的文坛纠
纷。张颐武称韩少功的被许多人盛誉的小说《马桥词典》是“模仿”,王干则称韩少功的一篇随笔是为《天
涯》“做的一则完美的隐形广告”。12月17日,《文汇报》记者谢海阳发表文章,内容主要是就此事采访
韩少功,“抄袭”、“剽窃”等词语首次公开出现在报纸上。从此,纠纷迅速扩展、升级。
1998年9月9日,上海第四届“长中篇小说优秀作品大奖”宣布评选结果,韩少功的《马桥词典》获长
篇一等奖。这个“大奖”的评选每两年一次,今年是第四届,按部就班,本无特别之处。但今年的评选结果
却格外引人注目,因为获得一等奖的《马桥词典》在1996年问世后被人指为“完全照搬”了塞尔维亚作家
米洛拉德·帕维奇于1984年发表的《哈扎尔词典》,是“粗陋的模仿之作”。由此,关于“借鉴与抄
袭”、“关于“模仿与创新”、关于“文学创作与文学批评”、关于“学风”,观点相左者在文场展开了一场沸
沸扬扬的大论战,众多作家、评论家卷入论战,被新闻界称为“马桥事件”。1997年初,“马桥事件”闹上
法院,演变为“马桥诉讼”,至今仍未作出终审判决。《马桥词典》在此背景下在上海荣获一等奖,使这场
空前的诉讼更加耐人寻味。
说它“空前”,是因为这是建国以来第一起作家状告评论家的诉讼。1997年3月28日,海南省作家协
会主席韩少功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颐武、王干、北京《为您服务报》社、《经济日
报》记者曹鹏、上海《劳动报》社、湖北《书刊文摘导报》社等六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
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导火索
1996年12月5日,北京《为您服务报》同时刊登了张颐武的《精神的匮乏》和王干的《看韩少功做广
告》两篇文章,成为“事件”和“诉讼”的导火索。
张颐武在《精神的匮乏》中说,《红楼梦》名满天下之后,就有《红楼续梦》、《红楼圆梦》之类试
着分享《红楼梦》的光荣,但还承认原创者的功绩。而现在某些作家似乎更加大胆,明明是一本粗陋的模
仿之作,却被大吹大擂为前无古人的经典。这种作风只能说是极度的精神匮乏与极度的平庸。并点明“这里
指的是韩少功先生的小说新作《马桥词典》”。认为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马桥词典》与《哈扎尔词典》之
间的渊源关系。称:这部被一些批评者以热烈的歌颂称为“杰作”,“后现代主义”的文本的著作,却不过是
一部十分明显的拟作或仿作,而且这是隐去了那个首创者的名字和首创者的全部痕迹的模仿之作。
后来争议最大的是文中这样一句话:“我只能说它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词
典》。在这位名叫帕维奇的塞尔维亚作家面前,中国作家韩少功无疑是一个模仿者。”
文章的最后说:“如果韩少功像他自己所宣称的那样是一个有‘理想’的作家的话,我希望在《马桥词
典》再版时在封底加上一句最真实的自白:
“‘本书形式及内容借用了塞尔维亚作家米洛拉德·帕维奇的《哈扎尔词典》。本书系模仿它写成。’
这才会使《马桥词典》变为一本真实的书。”
12月24日,《羊城晚报》的“娱乐世界”版也刊发了张颐武的这篇文章,标题改为《〈马桥词典〉——
粗陋的模仿之作》,但不知何故,文中却没有了“完全照搬”这关键的一句。
王干《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主要内容是说韩少功发表在《扬子晚报》上的一封《致友人书简》中
多次提到他的《天涯》杂志,有做广告之嫌。文章中说到了《马桥词典》:
从理论上讲,韩少功做免费的广告是成功的而合理的,他借助自己的有效身份,利用报纸的有效版
面,把握读者的有效成分,把《天涯》推销到合理的方位。他的《马桥词典》模仿一位外国作家,虽然惟
妙惟肖,但终归不入流品。但也已广告满天飞,仅一位海南作者就在全国各种不同报刊上发表了完全一样
或大同小异的文字加以热烈吹捧,此类行迹,不过是《天涯》广告的又一延伸而已。这一套路韩少功用得
熟能生巧了,可他的这则广告的真正效果到底如何呢?还有待验证。不论明年的《天涯》订数怎样,少功都
是赢家,那么多报纸(事后我发现此文在其他地方报纸亦可见到)为他惨淡经营的《天涯》做广告,他非但
没有花一两银子,还“赚”了一笔稿费,更不用说那些渗透到潜在顾客(订户)身上的未来效应了。尽管如
此,还是愿少功的广告效应一步到位,愿《天涯》兴旺。因为好的文学刊物太少了,也太难办了。
韩少功在起诉书中称:张颐武从主观臆断出发,假文字批评之名,对原告的作品、名誉、作风和人格
进行侮辱和诋毁,文中指称:“中国作家韩少功无疑是个模仿者”,不仅粗陋地模仿塞尔维亚作家米洛拉德
·帕维奇所著《哈扎尔词典》写作《马桥词典》,而且大胆地“隐去了那个首创者的名字和首创者的全部痕
迹”,将《马桥词典》“大吹大擂为前无古人的经典”,“这种作风,不能说是怎样‘崇高’,只能说是极度
的精神匮乏与极度的平庸。”更为甚者,文中还诽谤原告所著《马桥词典》抄袭《哈扎尔词典》,毫无根据
地断言《马桥词典》“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像,而且完全照搬《哈扎尔词典》”。
同一时间,在《为您服务报》同一版面上,还有王干撰写的《看韩少功作广告》一文。该文从标题到
内容,矛头均直指原告,恣意对原告进行污辱和诽谤。文中毫无根据地指责原告的《马桥词典》“模仿一位
外国作家,虽然惟妙惟肖,但终归不入流品”,并将新闻舆论中对《马桥词典》的好评归因于原告“用得熟
能生巧”的“广告套路”,甚至影射原告“奋不顾身”地“变着法儿”做“称之为古代江湖骗术和现代推销术
的嫁接”的广告,从中“赚”取稿费。
起诉书说:1996年12月15日,曹鹏在南京《服务导报》上发表题为《文艺界频频出现剽窃外国作品
公案》一文。该文仅根据张颐武的言论即认定原告《马桥词典》剽窃外国作品“情况无可回护”,对原告进
行污辱和诽谤。
1996年12月20日,俞果在《劳动报》上发表题为《翻〈马桥词典〉——查抄袭条目》一文。该文不仅
散布和认定张颐武诽谤原告《马桥词典》是抄袭之作的言论,而且借题发挥,对原告进行污辱和诽谤。
1997年1月3日,《书刊文摘导报》上转载了该文,对该文内容进行渲染和扩散。
起诉书最后说:上述文章的发表和刊载,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贬损了原告的人
格尊严和社会评价,并对原告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妨害。为了保护原告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免受不
法侵害,制裁违法侵权行为,促进文学艺术和新闻工作领域法律秩序的建立,原告特依法提出前列诉讼请
求,敬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人 物
韩少功 1953年1月1日生于湖南长沙,1968年初中毕业后到湖南省汨罗县插队,1974年调入汨罗县
文化馆工作,1978年考入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1982年毕业后在湖南省总工会《主人公》杂志任编辑,
后任副主编。1986年,韩少功携全家到海南工作,1988年正式调入,任《海南纪实》主编。现任海南省
政协文史委员会主任、海南省作家协会主席、《天涯》杂志社社长、海南大学客座教授。
韩少功是知青作家的重要代表,大学期间作品就曾获全国短篇小说奖。80年代中期,韩少功以《归去
来》、《爸爸爸》等小说轰动文坛,成为“寻根文学”的代表人物。进入90年代,韩少功的小说作品渐少,
随笔杂感渐多。《马桥词典》是他不多的长篇之一,最初发表在上海的大型文学刊物《小说界》1996年第
二期,问世后好评如潮,被称为“独一无二的著作”、“旷古未有的创新杰作”。
张颐武 1962年8月1日生于北京,1984年北京大学本科毕业,之后又在北大著名教授谢冕门下攻读
硕士研究生,1987年毕业后留校任教,现为北大中文系副教授。张颐武以研究“后现代主义”在文学评论界
引人注目,在北大被称为“后张”。他曾对张承志等人的文学主张提出批评,认为知识分子谈人文精神
是“堂吉诃德对着风车的狂吼”,并因此遭到批评。
王干 生于1960年,江苏人,现供职于南京《钟山》杂志社,与张颐武等人一起被称为“新生代评论
家”。1988年,王干因与作家王蒙的一系列对话而引人注目。近几年来,王干参与了一系列文学项目的策
划,如策划豪华型文学刊物《大家》、策划并主编《新状态小说文库》等。王干的这些策划大都反响强
烈,但也因此遭到一些人的批评,认为他的批评文字因成为策划的一部分而“少了几分诚实,多了几分谋
略”。
总之,或写或评,韩与张、王二人都不是等闲之辈。“马桥事件”发生后,韩少功曾公开表示:“这次
事件当然不是什么误伤,是一次有预谋的文化扼杀。”具体是怎样的“预谋”,韩少功说:“我现在不想说,
我以后会说的。”作家蒋子丹也发表评论说:“文学批评应当说理,与人为善,不能搞小动作。张颐武近年
在一些问题上与韩少功观念对立……现在又以这样的方式对待韩少功的小说,太不光明磊落了。”还有人
将“马桥事件”称为张王联手“杀马”,“公报私仇”。对此,王干在接受采访时说:“张王联手之说才是一个
预谋,这是将严肃的学术论争庸俗化了。至于‘公报私仇’更是无稽之谈。”张颐武则表示,韩少功的话“给
我们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和王干两人将保留对韩少功等人的起诉权利。”
论 战
1996年12月27日,即《羊城晚报》发表张颐武《粗陋的模仿之作》的第三天,该报发表了《可怕的
学风》一文,作者为《海南日报》的副刊编辑、《天涯》杂志特约编辑李少君。李少君在文章中对张颐武
的学风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文章说:“张颐武本人以鼓吹‘后现代主义’而获得名声,众所周知,后现代主
义完全是西方的学术观点,如果按张颐武本人的逻辑,我们只能称他是后现代主义的‘抄袭者’和‘剽窃
者’,他是否要在自己的书或文章后标明‘全系抄袭他人观点’之类的话呢?张颐武的所谓文学批评,除了抄
录大量新名词,很少去判断文学作品本身的文学价值如何,仅以所谓是否符合他的那套‘后现代主义’来评
定作品,以至将一些毫无价值的地摊文字也列入‘后现代’,这在学术界是尽人皆知的。”
以此为发端,之后的两三个月里,类似的文章在多家报刊纷纷刊出,声势之浩大,颇有对张颐武进
行“围剿”之势。遗憾的是,在这些对张颐武的文风进行批评的篇什中,由于有些作者并非出于公心,以至
自身的文风就令人不敢恭维,不少文字近乎人身攻击,甚至称张颐武、王干为批评界的“车匪路霸”,使这
场关于文风的论战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场不光彩的“混战”。
论战开始前后,众多媒体像以往一样踊跃参与,推波助澜。
1996年12月17日,《文汇报》刊登谢海阳的文章,主标题是:“《马桥词典》抄袭了吗?”副标题
为:“张颐武有此一说韩少功断然否认”。而张颐武、王干在评论《马桥词典》的文章中谁也没有用过“抄
袭”这个词。
1997年1月1日,《中华读书报》发表署名“夏林”的文章,第一次将关于《马桥词典》的论战称
为“马桥事件”。文章的标题是:“张王联手 文坛杀马”。
1997年1月8日,《中华读书报》第五版用整版的篇幅刊出总题为“岁末年初的‘马桥事件’”的一组文
章,其中有韩少功的一篇答记者问,题为:《他们终将向我道歉》。这组文章引起了强烈反响。
1月13日,《羊城晚报》发表张颐武的《我为什么批评〈马桥词典〉》,文中说:我说的是模仿,并
非抄袭;对《马桥词典》评价过高;我的意见不是针对韩少功个人,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国文学如何超越“模
仿”走向更具创造性的阶段。
1月26日,南帆随即在《羊城晚报》发表《令人失望的答辩》,对张文进行反驳。
在此期间,广东《花城》杂志和湖北《今日名流》杂志决定临时撤换稿件,让出版面,在它们各自的
1997年第二期上全文或部分重登帕维奇的《哈扎尔词典》,声明是“为了响应一些作家和批评家的呼吁,
对读者负责并维护文学批评的职业道德,以利读过《马桥词典》的读者自行比较,了解真相”。但据说增印
的杂志后来并未如所料的“热销”。
此前还发生了一件极为引人注目的事情:在1996年12月召开的中国作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史铁
生、何志云、汪曾祺、蒋子龙、方方、迟子建、何立伟、李锐、蒋韵、乌热尔图等11位作家联名上书中国
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认为关于《马桥词典》的争论“已超出文学批评的范围而牵涉到作家正当权
益”,呼吁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马桥词典》进行公正评审,就是否“抄袭”、“剽窃”、“完全照搬”的争执作
出结论,公之于众。
此时的论战,正如一场众寡悬殊的辩论赛,正方黑压压人头攒动,反方却几乎只有张颐武一人,形影
相吊。
值得注意的是,在论战初期“讨张”的声浪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声音,或对《马桥词典》作出相对客
观的评价,或对作家对批评的态度提出质疑。尽管相比之下显得微弱,但与一些意气用事的“批评”相比,
更能发人深思。
1997年第二期《文学自由谈》发表了何满子题为《从〈马桥词典〉之争谈创新与模仿》的文章,文中
说:“以旁观者的常理看,读者要怀疑《马桥词典》的结构方法是《哈扎尔词典》的模仿怕是有道理的。用
词条展开形象的模式相同得如此之巧,也真罕见。但韩少功答记者问时说,他在写《马桥词典》之前根本
没有读过《哈扎尔词典》,我们当然应该相信他的说法。可是,既有《哈扎尔词典》在前,那么‘前无古
人’‘旷古未有’这类话就不合事实了。依我看,只要模仿得出色,也并不可羞。”
1997年2月12日,河南的《平顶山日报》发表“磊子”题为《过于脆弱的著名作家》的文章,对韩少
功向媒介表示不排除同张颐武对簿公堂的态度深感困惑,提出:“为什么文学批评不能限制在文学批评的圈
子里进行呢?为什么动不动就大动干戈诉诸法律呢?我们的一些著名作家是不是也太脆弱了一点?”认为,当
今文坛“文学批评缺席”的现象与作家潜意识里对文学批评的抵触心理有关,“只允许唱赞歌,不允许说三
道四”。文章说:“相比较而言,鲁迅先生30年代的那些文学方面的论争不知比这要严厉尖刻多少倍,似乎
也没见鲁迅动不动就要‘呼吁’保护,就要同谁对簿公堂。我们当代的著名作家是不是太过于脆弱了?再不
就是作家写到一定的份上就不需要文学批评了,就可以‘刑不上大夫’了?”
此后,4月18日《羊城晚报》张力成《批评的尴尬》一文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马桥事件”由笔墨之争转为诉讼之后,另一种声音渐渐多了起来。人们要问,是不是类似的事情都要
上法庭呢?
1997年5月8日,山东《作家报》发表记者陈子甘的《“马桥官司”不该打》一文,明确指出“马桥诉
讼”对中国文学的消极影响不小。文章说:笔者这篇文章的假设是:张颐武说错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
果说《马桥词典》没抄袭,或者说没有模仿,张颐武的文章是否就构成了对作者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这即构
成侵权,那么我们如果批评一部作品,说它有严重的思想、立场及观点错误,且批评错了,这算不算侵害
了作者的名誉权?如果批评一部作品格调低下、有很庸俗的描写,也批评错了,这算不算侵害了作者的名誉
权?文学评论家这一类的批评反批评太多太多了,如果都算侵权,文学批评该如何批评?”
文章还提出疑问:“我纳闷的是,法院依据什么判?若弄清案情,即弄清张颐武文章是否构成侵权,首
先需弄清楚诸如借鉴、吸收、套用、模仿、抄袭等一系列文学理论的尺度问题,再用这尺度去量《马桥词
典》、去琢磨张颐武文章的字眼儿。这种操作怕是要集中全国最优秀的批评界泰斗搞个技术鉴定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开起会来怕也得吵一架,意见不一致,那没学过文学理论的法院怎么判?没学过文学理论就敢判
这样的案子,那胆儿也是真够大的。我怀疑这案子最终能否付诸判决,何时才能判决。若依照‘从重从
快’的原则判了,无论判个什么结果,法律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嘲弄,而它的意义也并不是积极的。”
5月22日,《作家报》又发表了对雷达等7位文学评论家的访谈录,题为《用批评和反批评的办法解决
文坛论争》。评论家们提出:作家总是要宽容,为什么批评家说一句就不能宽容?容不得别人批评反而是一
种不自信的表现;某些作家一听到批评之所以反应强烈,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去听好话捧话太多了;
90年代的文学应该能经得住这样的批评。
雷达说:“我认为马桥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文学问题,我是主张调解而不主张上法庭的。”“有法律意
识固然好,但无需法律解决的,非要法律承担却是一种失去自信的表现。在文学问题上,法官的判断力未
必优于文学家自己,还不如文学界自己展开与人为善的实事求是的讨论更解决问题。”
其实,在马桥事件未上法庭之前,一些有识之士就提出过较为理智客观的看法。1997年1月,上海
《文学报》原主编刘金、专栏作家鄢烈山先后在《文汇报》和《南方周末》发表主张讨论解决的文章,文
章的标题分别为《“用批评抗争”好》、《笔墨官司笔墨打》。
对诉讼持反对态度的人越来越多。
1997年5月15日,《扬子晚报》报道说,中国作协副主席、江苏省作协主席陆文夫表示,如有可能愿
意出面调解“马桥诉讼”。
6月7日,《文艺报》发表了韩少功的答记者问《我随时愿意撤诉》,表示“还有庭内调解的机会”,
但“撤诉的条件是道歉”。
诉 讼
1997年12月24日,在韩少功提起诉讼9个月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桥诉讼”。之所以
拖了这么长时间,原因之一是开庭前发生了一连串的“庭外官司”:
5月,张颐武、王干、《为您服务报》三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韩少功
起诉的“名誉侵权”的发生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海口,故不应受海口市中院管辖。后被驳回。
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张颐武又就法院的裁定向海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12月19日,张颐武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12月2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至第五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了韩少功诉张颐武等六
被告侵犯名誉权一案。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法庭审理中,韩少功的两位律师照例当庭陈述了对全体被告的
起诉原由,随后,韩少功本人对起诉做了近半小时的补充陈述,就张颐武、王干等对《马桥词典》一书及
作者本人的诽谤中伤进行了驳斥,也对《马》书的创作及形式等问题向法庭做了解释说明。审理之后,原
告韩少功对到庭的第六被告《书刊文摘导报》提出撤诉,得到法庭准许。此前两天,《书刊文摘导报》副
主编李基太独自前往海口,开庭前一天会晤了韩少功本人,双方就诉讼交换了意见并达成谅解,初步议定
了解决方式:一、《书》报社半月内在该报上刊登一则启事,说明该报系转载引发事件的文章,如对原告
造成伤害,愿向原告赔礼道歉;二、原告撤销对《书》报社的起诉;三、协议文件签字生效。24日,在法
庭上,双方再次协商并签定了协议。至此,原告与第六被告之间的冲突划上了句号。
《书》报社的代表李基太对此事的解决结果以及韩少功本人的热情友善表示满意。大约50人旁听了此
次开庭。海南省及海口市的新闻媒体都有记者前去采访。由于五位被告未到庭,第六被告也与原告达成协
商解决,整个审理过程温和平静。关于第一至第五被告未到庭一事,海口中院院长、该案审判长许前飞开
庭后宣布,第一至第五被告没有到庭,同时也没有收到被告向法庭出示的没有到庭的理由,因此,法庭审
理照常进行。在原告律师及原告本人做了陈述之后,法庭未做出判决,随即休庭。
12月25日,有记者采访了张颐武及律师,询问是否了解海口开庭审理的情况,张颐武的代理人琚存旭
律师在给该报的回答中说:
我们提出审判人员回避的申请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合法权利,我们已严格按照《民诉
法》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9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郑重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至今尚未收到法院就此问
题的答复。对于贵报提及法院已开庭一事,我们感到十分惊讶。我们认为法院在未对我们的回避申请作出
答复之前,其开庭的合法性尚待确定。据此情况,我们对本次审理到底有何价值感到困惑。
1998年3月19日,张颐武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理由是:海口中院驳回管辖异议和驳回回避
申请的决定书在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上均有不当。这两项内容不仅只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它还直接关系到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如不能解决,势必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另外,海南省检察院尚未
对此前的抗诉申请作出决定,被告是否对海口中院的驳回回避裁定书提出抗诉也尚未确定,因此申请法院
中止审理。
5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桥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告韩少功所
著的长篇小说《马桥词典》和《哈扎尔词典》是内容完全不同的两部作品,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明
《马桥词典》与《哈扎尔词典》之间存在着抄袭、剽窃和内容完全照搬的情形。被告张颐武在其撰写的
《精神的匮乏》一文中,指称《马桥词典》在内容上完全照搬《哈扎尔词典》,这一评论超出了正常的文
艺批评界限,已构成了对原告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而“被告王干发表的题为《看韩少功做广告》一文,
其内容并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故韩少功诉请被告王干承担民事责任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5月29日,韩少功在接到法院判决书以后表示:海口中院的判决主体部分是公正的,对建立文学批评
领域里的法律秩序和文明规则将会有积极作用。但他对判决涉及王干的一小部分表示不能赞同。当记者问
他是否就这一点进行部分上诉时,他表示正在与律师磋商之中。
王干对记者说:“尽管韩少功对海口中院的判决有所不满,但换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去审理,也不会判我
输的。这是一个常识,法院是要遵守文学常识和法律常识的。我也不想去反诉韩,马桥诉讼对我来说,就
像吃了一只苍蝇,想起来就恶心。”
张颐武和他的律师琚存旭接到判决后说:“这一结果深深地损害了我们。我们不得不问,文艺批评与文
学创作的关系将向何方发展?以判决的形式干涉文学界的学理之争,不仅无助于正常的文学和创作发展,还
将扰乱已初步形成的多样而活跃的文化格局。这一诉讼已远远超出了原被告的观点分歧,已成为关系到文
学的繁荣和发展的事件。因此,个人的荣辱并不重要,但我们有责任继续寻求公正,我们已决定向海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文敬志对1750元的赔偿费感到既可怜又可笑,认为钱虽少负作用却很大,它对于正常的文学批评和正
常的新闻报道构成了讽刺和威胁。被告中的两家报社对此事表示困惑,但因公务无暇关照。俞果开始撰写
文章述说原委。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有人表示:能够看出,法院历经一年有此结果是勉为其难的,也想息事宁人,但
双方对此均有不满,以至该案还远不能结束。一些同情原告的人也认为,此一判决的遗憾之处,在于法院
未能就该案涉及的关键问题——“完全照搬”与“抄袭、剽窃”的关系作出清晰的、权威的评述。还有人认
为,审判中有复杂的地方、人事色彩。
据悉,张颐武及律师已正式提出上诉。理由大致为:法院在判决“完全照搬”为侵权时没有依据;法院
与韩少功有不适当接触;判决中在诉讼费的承担问题上有明显违法部分。
不去论这场诉讼的终审结果如何,重要的是,法官第一次站在了作家和批评家中间充当文学批评的裁
判——“马桥诉讼”将因此载入中国当代文学史。它对中国今后的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将有怎样的影响,现在
还难下结论。但是人们知道,作家和批评家、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这两对之间从来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他们之间的无谓争斗,最终损害的只能是他们共同依赖的文学事业。理解了这一点,或许就不难明白:其
实,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