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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水浒学会章程
作者:浦玉生起草 @ 2005-11-28
盐城市水浒学会章程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盐城市水浒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由全市水浒学专业人士和爱好者组成的并从事教学、研究、文物采集
和管理等工作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市从事水浒学
教学、研究的专业及业余人员,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推动和促进水浒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水浒学会、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领导,并接受盐城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施耐庵纪念馆。地址:盐城大丰白驹镇水浒街花家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弘扬中国水浒文化,致力于挖掘、抢救、保护、发展,为地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行水浒与施耐庵问题的研究、水浒文化研究,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协助施耐庵纪念馆收集、整理学术资料,进一步做好有关施耐庵文物的采集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水浒杂志》的出版工作,协助大丰市施耐庵研究会办好《耐庵学刊》,积极参与、组织国内外的学
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接收团体会员。本学会为中国水浒学会、江苏明清小说研究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有一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验或有一定成绩的业余研究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有效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学内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困难时,有请求本学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学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件。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
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个人会
员可担任本会理事。随着会员单位的增加,理事可作相应调整和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执
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组成。随着理事单位的增加,常务理事作相应增补。常
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学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学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名誉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