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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向国企派遣独立的董事、监事的制度建设
作者:王金生 @ 2001-01-10
谈向国企派遣独立董事、监事的制度建设
江苏威特集团公司 王金生
向大中型国企业派遣独立董事、监事确是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并应努力及至其它企业里的具有一定
规模的国有资产成份。要适时对其进行科学的规范化的管理。这样,才能使独立机制起到积极的作用,否
则,这个改革将会是不彻底的,仍然会流于形式。
从根本上对影响独立工作的因素予以制约
要保证派遣人员的独立工作,必须从根本上对影响“独立工作”的因素予以制约。这些因素不外乎来自
两方面,一是外因,主要表现为领导人的个人意见左右着独立董事、监事;另一是内因,主要是独立董
事、监事自身的免疫力差,受个人利益、利害关系的驱使或迫使。只要我们切断独立董事、监事与外部因
素的影响,消除内部因素发生的诱因,就能保证独立董事、监事能真正地独立工作,达到派遣的目的。
负责独立董事、监事派遣的管理部门首先要独立,它既不能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也不应该是组织人事
部门,应该由中央、省两级政府分别设立负责独立董事、监事遴选和派遣的独立董事派遣机构、独立监事
派遣机构(可以直接叫某某派遣局),直属政府。省辖市、地区一级由省派遣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
构,对不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的,其派遣工作由省派遣机构直接负责。在国有经济股份或成份具有一定规模
的其它企业里,在国有董事、监事人数许可的情况下,可改设一名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其次,派遣人员
面向海内外产生,不分人员性质,级别,不受地域或行政区划的限制,允许聘用外藉人员担任某些企业的
独立董事、监事。派遣的独立董事、监事只接受派遣机构的聘用,受聘后与各级党委、政府及企业的主管
部门无任何组织人事关系。因此,他们的工作不受他人影响,各级党政领导人员也无法通过派遣机构影响
派遣人员,因为制约他们双方关系的仅有一个聘用合同,而这个合同恰恰又规定了派遣机构维护保证派遣
人员独立工作这个最基本的条款,且合同期满,关系结束。派遣机构,包括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也不再因此
负责他们的任何工作安排。
削弱独立董事、监事自身的免疫力的诱因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个人的组织人事关系在组织人事
部门或主管部门,诚恐不服从领导意见对自己的铁饭碗或前途不利;有的直接迫于压力;或者受升迁荣辱
的驱使,拍领导的马屁,主动迎合。这些因素既有来自派遣人员自觉产生的一面,也有可能来自其被迫接
受的一面。即既有主动驱使的可能,也有被动迫使的可能。另一方面,若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与企业有着
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也可能诱使其工作偏离独立。前者通过上述改革已予摈除,后者可从制度上加以
限制:独立董事、监事除了不得持有所服务企业的股份外,也不得接受企业赠送的名义股。这样,内部诱
因也同时得到了消除。
综上所述,制约的实质是用人制度的改革。不痛下这个决心,“独立工作”这个实质性的问题是不可能
真正得到解决的。
派遣机构的职能及可供派遣人才队伍的建设
上面说到派遣机构归政府直管,其实也可尝试负责独立监事派遣的机构归人大管理。无论归谁管理,
派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人员充裕的,有较高素质、符合派遣要求的可供派遣的人才队伍。
2、负责人员的派遣、考核、奖惩;维护、保证派遣人员独立工作。
3、从“独立”的角度研究,总结并向政府提供国企、国有资产营运情况的报告和经济态势分析,企业
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对股东权益的维护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情况的报告。
4、开展地区间、上下间的人才交流;扩展系统外的人才交流。
派遣机构在遴选可供派遣人才时,一定要制订并坚持条件,进行必要的笔试和面试,合格者具备上岗资
格。这项工作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以广召人才。资格也应分为几个等级。等级的确定除了在资格确认过
程中,对照条件予以首次确认外,每隔一定时间,还可进行一次晋级考核,赋予进步显著者以晋级的机
会。派遣机构还应定期对取得等级资格的人员进行知识补充、知识更新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其素质。
对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海外学成回国者,只要他们有志于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工作,可
以直接发给资格等级证书。所有取得资格等级证书的人员由派遣机构统一注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取得注册资格,只受条件限制,不受名额限制。取得注册资格的人数,应尽可能地大于实际派遣需要的人
数。招揽人才,建设一支尽可能高质量的可供派遣的人才队伍,不仅有利于提高派遣成果,还推动了人才
市场的建设。各级各地方派遣机构要建立注册人员档案库,各地交流人才,遴选人才(不局限于派遣使
用),可用现代化手段考察,多方位地扩大双向选择的范围。
解决经济问题,要用市场的手段,解决人的问题,市场化是最好的手段。本文对派遣机构及其可供派
遣人才队伍的建设可能有一点标新,然而,非此,不能完成“独立工作”的使命。
独立工作人员的派遣
派遣,可以根据需要,在注册人员中择优聘用或竟争上岗,不局限于某一种形式。派遣人员自派遣之
日起,便不得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各党团代表和其它荣誉性职务除外),这除了是独立工作的性质所要
求的以外,也是企业的大型化、资本经营的复杂化、管理的信息化、生产力的高科技化、市场竞争的国际
化、激烈化所要求的。
注册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一经派遣后,应即转到被派遣企业所在地方的基层党团组织。
派遣时,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要订立派遣聘用合同,合同须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报
酬,被派往企业的全称等应该在合同中载明的各事项。各合同共性的内容应格式化,如不干予派遣人员独
立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保证派遣人员独立工作等条款,个性的内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填列。派
遣人员持派遣机构签发的派遣证上岗,并由派遣机构书面通知被派往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派遣人员品质
和能力上的质疑,及因此而产生的是否适合或能否胜任的问题,则应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派遣机构提出,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裁决。若派遣机构是省机构的派出机构的,也可提请省机构裁决。但
在裁决生效前,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派遣人员或妨碍其工作。
派遣工作一定要规范化,它是直接影响到派遣人员能否独立工作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否则,不管你后
面的工作如何规范,其效果是要大打折扣的。
独立工作人员的权责、义务;多向监督
独立董事、监事与企业的其他董事、监事以同等的地位参与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工作。他们的基
本职责和义务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腐败;对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对
派遣机构负责,并保持两者的统一;定期与及时相结合,向派遣机构报告企业情况;抵制各种干扰,保持
独立工作;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独立董事、监事的主要权利为表决权、提议权、监督权、报告权。派遣的性质决定了独立董事、监事
对企业的其他董事、监事(无论哪一方的)及经理也有监察的一面。对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包庇违法的行
为、重大的渎职行为,独立董事、监事除及时向派遣机构报告外,还可另向执法机关报告。企业和派遣机
构必须保证独立董事、监事的工作不受打击,侵犯或设置障碍。当其认为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可向派遣机
构报告,派遣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对属实的及时负责或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制止侵犯,排除障
碍;责令有关人员不得再犯;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处。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工作同样要受派遣机构和企业的监督(由此可见,多向监督才能保证监督机制
的健全)。对其渎职、腐败、违法违纪等行为由派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企业协助。对其降级、解
聘、取消注册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由派遣机构作出。上述都应该严格按章办事,认真甄别,切忌草率。对独
立董事、监事的党团纪律处分归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地方基层党团组织管理。对不称职的由派遣机构按规定
适时终止聘用合同,并及时重新派遣。
对独立工作人员的报酬、奖励、及派遣费用的收支管理
注册人员只有被派遣往企业任独立董事、监事时才能得到报酬。报酬的确定方式根据聘用方式的不同
而不同。通过竞争取胜的被聘用者,其报酬作为条件已由派遣机构单方面确定,而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聘
用合同者,其报酬是双方商定的。
对有突出贡献的派遣人员可由政府或派遣机构予以奖励,并可同时或单独给予免试晋级。派遣机构可
以募集奖励基金,以其利息等增值部分作为奖金开支。若因派遣人员的突出贡献而使企业受益很显著的,
则可由派遣机构适当向企业收取一点奖金费用,作为奖金或注入奖励基金。
派遣机构可按一定标准向企业收取派遣费用。派遣费用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等直
接支付给派遣人员的费用和其聘用期间的社会保障费用。派遣机构应认真编制派遣费用收支预算,不留缺
口,保持收支平衡,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不上交财政,财政也不负担派遣费用(特殊情况下的必要的补
贴除外)。派遣机构的其它费用由财政负担,并可在缩编相应机构节省下来的费用中解决,包括人员编
制。派遣人员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失去派遣工作后,只要不失去资格,可以参加新的派遣竞争,当然,
也不否认存在被直接另聘或续聘的可能和机会,以及其它的施展自己才华的机会。
向企业派遣独立董事、监事,涉及的内容很广泛,尽管看起来简单、平常,也容易理解,其实是很有
文章的。若不规范其行为,对其进行法制化管理,这个“独立”的机制是不可能走向成熟的,反而容易使这
个好的管理方式流产,或者又变成形式主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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